2007年6月1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律师错过时限被判赔三万多
王骏勇

  因自己一时疏忽而错过了权利申请时限,导致当事人损失欠款,江苏省新沂市一律师日前被判令赔偿当事人损失3万多元。
  2006年4月15日,新沂市李某以当地一企业欠其3万多元煤炭款、久拖不付为由,将这家企业告上法庭。因起诉前要到外地做生意,李某便与律师方某签订代理合同并支付了代理费,约定由方某代收法律文书、代收案款、代为申请执行等。
  法院经开庭审理,于同年5月20日作出判决,由被告企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某煤炭款3万多元。同时,法官在判决书后附有法官寄语,告知当事人:“被告是法人的,原告申请执行期限为自判决生效后6个月。”然而,6月6日判决生效后,被告企业一直未给付欠款。
  2007年4月10日,在外经商的李某回乡,向方某询问执行事宜,如梦初醒的方某这才想起由于业务繁忙早将申请执行的事情忘掉。而这家企业也以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为由拒绝给付欠款。李某无奈要求方某赔偿损失,双方协商未果。
  为此,李某不得已将方某告到法院。法院审理认为,李某、方某签订的代理合同真实有效,由于方某未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履行义务,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内未及时主张权利,理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,因此判决方某赔偿李某损失3万多元。